日前,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消息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1号)(以下简称《意见》),从4月1日起,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意见》指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但是,普通小修或中修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提取额度方面,购房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其他需提供材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大修可以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另外,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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